(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這裏的“基本事實”是什麽,需要搞清楚。
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應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案件的法律事實進行推理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是普通的事實,而是對案件判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基本事實又稱主要事實,是指對權利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效力有直接影響的事實。因為可以直接導致某些法律效力的變化,所以壹般稱之為“直接事實”。
從因果關系分析,基本事實與裁判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對裁判結果有明顯的實質性影響。只有查清基本事實,原判決或裁定才能正確;缺乏對基本事實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原判決或裁定的公正性。從內容上分析,基本事實是用來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主要內容的事實。
基本事實的認定是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核心。因此,並非所有的事實都是“基本事實”,但對原判決、裁定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如當事人的資格、案件的性質、民事法律關系等,都是“基本事實”。對此,司法解釋第33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於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的事實。,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