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環境保護,中國於2004年開始實施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排汙單位必須先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排汙單位代碼作為其唯壹標識,有利於環境監管部門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排汙單位代碼由行政區劃代碼、屬性代碼、分類代碼和序號四部分組成。其中,行政區劃代碼表示排汙單位所在的行政區劃;屬性代碼表示排汙單位的行業或經濟類型;分類代碼表示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序號由環保部門按照申請排汙許可證的先後順序分配。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為排汙單位分配代碼,並將代碼錄入環保信息管理系統備案。排汙單位在辦理排汙許可證時,需要提供代碼作為證明。同時,排汙單位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環境汙染物排放標準,定期進行監測和申報,並在環保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治理。否則將面臨環保罰款、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
排汙單位性質或經濟類型發生變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請代碼?根據《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汙單位性質、規模、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並對排汙單位重新編碼。如果變化不大,可以向原發放排汙許可證的環保部門申請變更,辦理相關手續。
排汙單位編碼是環保部門對排汙單位進行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手段之壹。對於排汙單位,要認真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相關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汙許可證條例》第十二條排汙單位必須攜帶排汙許可證核發文件和本單位編碼的編碼證明文件,參加環境監理部門組織的檢查監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