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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違背人情的嗎?

法律和人情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辯證統壹的。

原則上法律至上,法律無非人情。這句話經常被壹些利用人脈走後門的人掛在嘴邊,以為法律可以自私。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這裏的“人情”不是個人的事情,而是指人類基於人性的道德情感。法律無非是人情,也就是說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離不開人的道德情感。而人類的道德情感,就是所謂的正義。誠如清代學者戴震所言,“情至微,無悔也”。因此,人情、國法、自然法則是相互統壹、相互依存、相互和諧的。

如果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不能秉持法律符合人情、正義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的規定,那麽就可能導致“法律與人情”的沖突。人們可能會把法律誤解為冷酷無情的東西。執法者在執法時,壹定要體諒人情。

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人們心中的壹種道德情感。對於違背公平正義的行為,人民會發自內心地表示憤慨。當正義實現的時候,人們的內心就會得到滿足和解脫。

法律無非是人情,從來不是說可以為了私利而屈法,而是在立法、執法、司法的過程中,壹定要尊重和關愛人的道德情感。當面對壹些法律不夠、人情不夠的案件,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會明顯違背公眾的道德情感時,司法者應該帶著思考服從成文法,更多地體察人情,使判決結果“不違背上半部的法律意思,不被下半部的人情所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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