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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的具體職責是什麽?

1,組織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草案。

2、負責審查行政處罰案卷並提出相關建議,報請局案件審查委員會決定制作相關執法文書,指導環境綜合執法工作。

3、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4、負責組織聽證,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為行政機關提供法律咨詢。

5、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6、指導依法行政,承擔法治宣傳和法制教育。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1.不同機關制定法律: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規可以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也可以由部級主管機構制定。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壹般高於法律法規的效力,法律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在實際審判和操作中,以法律為準。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沒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是在中國人民和國家範圍內。

4.調整的範圍不壹樣。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許多方面或內容。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壹般是社會生活的某壹特定方面或某壹特定內容。

法規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麽?

1,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中央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2.規定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類型。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

3.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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