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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的坡度要求

基坑邊坡的規範見《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50330。基坑放坡是指當開挖超過壹定深度或填土超過壹定高度時,為了防止土墻坍塌,保證施工安全,應在邊緣放出足夠的坡度。土方工程坡度壹般用坡度和坡度系數來表示。

深基坑邊坡應結合土質和基坑支護方式。壹般自然坡率為0.5 ~ 1。不完全壹樣。同時也要以周圍的建築為基礎。

1.在當地條件允許且憑經驗能保證邊坡穩定性的情況下,可采用邊坡開挖。多級邊坡放線時,應同時檢查各級邊坡和多級邊坡的整體穩定性。當坡腳附近的局部坑內有深坑時,應按深坑深度驗算邊坡穩定性;

2.邊坡坡度和斜坡平臺寬度應根據土層性質、開挖深度和荷載計算確定。基坑多級放坡開挖,坡間放坡平臺寬度不應小於3.0m;

3.無止水帷幕的基坑放坡開挖如采取降水措施,降水系統宜設在單級放坡基坑或放坡平臺頂部和多級放坡基坑頂部;

4.根據基坑開挖深度、暴露時間和土質情況,可采取護坡措施,護坡可采用水泥砂漿、網格砂漿、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也可采用壓坡法。

5.邊坡位於城市填方區,邊坡開挖前應采取土體加固等措施;6.基坑坡頂和邊坡平臺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

什麽情況下基坑要放坡或支護?

如果基坑不安全,存在坍塌隱患,需要支撐。壹般大於2m的基坑應采取措施,淺基坑可采用放坡或小型支護結構。深基坑需要大坡度或圍護結構,如鉆孔灌註樁、內支撐、擋土墻等。

在場地土質良好、滿足基坑周邊放坡條件、不影響鄰近建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基坑宜采用全深放坡或局部深放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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