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結婚後,只要戶口仍在原居住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丈夫家中,並履行相關義務的,其本人及符合政策的子女仍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權益。
1.已婚、離異、喪偶的婦女,其戶口未遷出且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的,依法享有戶口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
2.結婚並不意味著戶口壹定會遷出,但是戶口沒有遷出,就意味著原戶口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沒有喪失。因此,未遷戶口的已婚婦女有權分配父母土地上征收的補償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方面的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幫助婦女的社會福利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其他生育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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