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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根據勞動法,工作滿兩年的工人每年可以休幾個月的病假?

職工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四條醫療期為3個月的,累計計算6個月內的病假時間;6個月的,計算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9個月,計算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12個月的,計算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24個月的,計算30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

也就是說,這個勞動者不能連續請病假超過三個月,或者累計病假不能超過六個月。這個病假沒有周期,也不存在說他壹年可以請幾個月病假的問題。另外,假病假條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企業應當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時,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即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

該條例規定了醫療期限。國務院頒布的1951《勞動保險條例》、原勞動部頒布的195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1995《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動部發[1995]309號)規定了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支付。

具體內容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3)請長期病假的員工,醫療期滿後如能從事原工作,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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