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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履行職責。

法律分析:壹是監管責任。監督是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監察委員會代表黨和國家監督所有公職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公權力,確保權力不被濫用,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

紀委和監委要通力合作,履行雙重責任。《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履行監督問責職責,加強對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是調查責任。監察委員會的壹項經常性工作是調查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重要舉措。對涉嫌利用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凸顯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的地位和監察工作的特點。這項工作做好了,可以有效增強不敢腐敗的威懾力,減少和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公共權力行使的廉潔性。

三是處置責任。這個責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依法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監事會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對於違法的公職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處理。2.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領導進行問責。3.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4.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是監察委員會根據法定權限和監察調查結果,以及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監察建議不同於壹般的工作建議,它具有法律效力。被建議的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督建議要求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壹條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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