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汙染。”
如果周邊居民在節假日進行有噪聲的施工作業,這個噪聲屬於當地行政區域的環保局。
關於施工噪聲有: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噪聲排放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地點和施工期限,以及可能向施工現場排放的環境噪聲強度。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超過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危及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四條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汙染、影響居民休息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受經濟、技術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控制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汙染,並與受汙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