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案件時,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和重要情節,導致判決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因重大過失致使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因重大過失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造成嚴重後果等。
二。第三十七條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暫緩晉升、撤銷法官職務或者撤職、責令辭職、開除等處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二)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3)涉嫌犯罪的,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罷免法官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三。第二十八條因下列情形之壹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作為錯案追究責任:
(1)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理解和認識不壹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合理解釋的;?
(二)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有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合理解釋的;?
(三)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訴訟請求;?
(四)因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客觀原因導致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的;?
(五)因出現新的證據而變更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政策調整;?
(七)判決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依法不應當追究履行司法職責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