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民事法律事實根據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誌,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1.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當事人意誌的法律事實。這些事實是否出現,超出了當事人自己的預見和控制。壹般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2)發生自然災害和事故的事實。3)時間推移的法律事實。
2.行為是指受人的意誌支配的有意識的活動,即與當事人的意誌直接相關的法律事實。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任何符合國家法律或被國家法律認可的行為都是法律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這些行為的出現可以發生、改變或消除某些主體之間的某些民事法律關系。
此外,民事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也是法律事實,也可以引起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繼續履行。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合同履行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