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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在什麽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法律主觀性:

在貨物運輸中,如果運輸的貨物損壞或丟失,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主要是指商品的物理和化學性質。比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氣體的自然屬性是易揮發的。如果是揮發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損失。貨物合理損失主要是指有些貨物在長期運輸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遭受壹些損失,承運人對這種損失不承擔責任。3.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這是指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主要是以下幾種情況:1。由於托運人對貨物包裝的缺陷,承運人在接受貨物時無法發現;2.托運人自行在運輸工具上裝載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承運人交付貨物時無法從外部發現的;3.押運人應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保證貨物安全的;4.收貨人負責卸貨並造成損失;5.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但未如實申報損失,導致承運人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等。需要註意的是,承運人如果想免除賠償責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不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3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09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10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和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11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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