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到底是什麽意思?備用信用證(SBLC),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而不是以清償商品交易價款為目的開立的信用證。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於壹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操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到廣泛應用。1995 15年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 65438+10月1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為專門適用於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根據ISP98中“備用信用證是開證後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跟單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的定義,作為備用信用證特別規則的ISP98應考慮UCP600是否還需要涉及備用信用證。最終,多數意見認為UCP600仍然可以適用於備用信用證。1.不可挽回。除非備用函中另有規定或另壹方同意,否則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備用函項下的義務。2.獨立。開證人在備用信用證項下義務的履行不取決於:①開證人從申請人處獲得付款的權利和能力。(2)受益人從申請人處獲得付款的權利。(3)備用證中任何還款協議或基本交易的參考。④發行人是否知曉任何還款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行或違約。3.紀錄片。發行人的義務取決於單據的提示和對所需單據的表面審查。4.強制性的。備用信用證開出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證,無論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也無論受益人是否因信任備用信用證或修改備用信用證而收到或采取了行動,對開證行都是強制性的。綜上所述,國際業務中經常使用備用信用證,但必須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和商業信用,否則無法辦理。在使用時,不要為非法集團洗錢,觸碰法律底線,合法完成相關交易,保證中國金融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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