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無過錯責任12案例
《民法典》中有12種無過錯責任情形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2.用人單位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3.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6.醫療產品造成的損害;
7.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
8.在高風險責任中,高風險貨物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9.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10.由於質量問題,建築物倒塌,對人造成傷害;
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拋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12.其他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二、無過錯責任的弊端
雖然無過錯責任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求,增強了對被害人的法律保護,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並存,其缺點和缺陷日益暴露在人們面前。無過錯責任有很大的缺陷。找法網提醒,無過錯責任缺乏必要的靈活性。所謂靈活,就是可擴展性、可解釋性、靈活性。
第三,民法典中過錯責任推定的情形
推定過錯責任的情況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2.林木折斷造成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3.地下建築(含窨井)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4.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壹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