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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不滿的人如何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滿意怎麽辦?只能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解決。

(1),申請取消該獎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裁定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

《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2)、申請不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屬於民事訴訟法(註: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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