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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公職人員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公職人員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彌補或追回,則構成瀆職犯罪。瀆職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損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民中的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中玩忽職守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遭受欺詐,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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