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橫穿、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引導盲人,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聽從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如果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應在確認沒有列車接近後快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逗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撞車以及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穿越機動車道,應當通過人行橫道設施;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要觀察車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要在車輛接近時突然加速穿越或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在道路上排隊,每排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停車;
(二)不在機動車道內靠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時,不得妨礙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下車外;
(五)騎二輪摩托車應當向前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