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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工會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

當然可以。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工會作為勞動者權益的代表,作為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工會在履行集體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中具有雙重身份。壹是工會作為當事人,代表全體職工,對集體合同履行中的爭議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二是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提名代表申請仲裁。在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是必要的環節。工會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第壹,勞動者、工會和用人單位應當協商解決問題,即協商是處理集體合同履行爭議的唯壹途徑和程序。二是協商不成的,工會可以代表全體職工就集體合同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工會法》第二十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五十三條代表壹方當事人有* * *多人的訴訟,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五十六條集體合同爭議及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十人以上,* * *有相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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