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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是什麽?

該法的局限性如下:

1.法律趨於保守,法律的穩定性(本質上是趨於保守)總是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相沖突,從而產生“時滯”問題;

2.法律有不能及時反應的缺點,法律規範從概括性、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中衍生出僵化的壹面。所以,在面對具體案件時,可能會成為壹種不公正的剛性規則;

3,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所以會有疏漏。因為立法不可能完全預測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事情;畢竟法律是通過簡潔的文字來表達社會現象的,任何語言都不可能是萬能的,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行為和事件;法律調整的範圍僅限於那些需要國家強制力進行幹預的社會關系,在社會關系的許多方面法律都不適宜甚至不可能進行幹預,因此法律不必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

4.法律語言有自己的笨拙,給自由裁量權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帶來了適用標準難以統壹的問題,盡管法律是統壹的行為尺度。但也有很多不能具體明確規定的地方,主要是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規定,比如涉及到“適當”、“必要”、“正當”、“合理”等詞語。結果歸屬中關於刑罰幅度的規定,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自由裁量。法律推理的過程往往離不開申請人的主觀意誌。因此,它滲透了個體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著從管理到強制、從控制到壓制的潛在危險;

6.司法和行政資源的投入;

7.法律總是非常依賴於它的外部條件,它的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或人為因素的制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禁止就業規定,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被判刑的,或者因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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