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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依法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強制執行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目的只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行政強制拆遷正當性的實質要件。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目的只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行政強制拆遷正當性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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