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摘錄中的哪些條款為土地改革中的哪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摘錄中的哪些條款為土地改革中的哪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舉措包括:

1950年6月30日,毛澤東主席簽署命令,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作為在全國新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據。與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相比,土改法在幾項政策上作了新的規定。

第壹,從沒收富農的剩余土地和財產到保存富農經濟。規定“富農所有的和雇工耕種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應受保護,不受侵犯。富農出租的少量土地也保存完好;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征收部分或全部租賃土地。”同時規定半地主富農大量出租土地,屬於封建剝削。凡超過自己耕種的土地量而雇人耕種的,應沒收其租用的土地。

第二,從沒收地主在農村的全部財產到只沒收其“五大財產”。即沒收地主在農村的土地、耕畜、農具、余糧、余房,不沒收地主的其他財產。這樣做,地主的生活可以維持,地主的其他財產可以投資於農業生產或工商業,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生產。此外,實行不沒收地主經營工商業直接使用的土地和財產的政策,因為地主經營工商業的私有財產是受“同壹綱領”保護的。

三是增加對小土地出租人的政策規定。土改法規定,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雇工、自由職業者、攤販和因其他職業或勞動力不足而租用少量土地的人,不視為地主。人均擁有土地量不超過當地人均土地量的200%。超過這個標準的,可以征用超過這個標準的土地。由於小土地出租人擁有的土地比例很小,因此滿足貧困農民的土地要求和發展農業生產並無壞處。照顧這些人,特別是生活困難的人,可以起到社會保險的作用。

土地改革法還規定,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上述法律規定,對於保證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上一篇:如何舉報村霸最有效
  • 下一篇:征求律師的意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