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標準
原則上不允許與不合適的主體簽訂合同或轉包、分包。
第二,合規標準
1.黨委辦公廳合規標準
各主辦部門和辦公室應嚴格遵守上級文件、集團公司相關費用管理辦法等體系文件的要求,規範履行程序,執行相關規定;
2.主辦部室應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等體系文件的要求,規範會簽程序,執行相關規定;
3.主辦部門應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督促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及時掌握供應商的轉包、分包行為,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整改,並追究責任,上報主管部門。
4.單位需要具備相應的基本資質;
5 .單位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了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合規性審計標準
1.集團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原則上應聘請外部法律顧問提供常年、專項和訴訟代理法律服務。
2.集團公司外部法律顧問備選庫中的成員實際提供服務。
四、結算審核管理要求
1.集團公司及下屬單位在工程結算審核時,在造價咨詢機構備選數據庫中選擇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相關審核工作。
五、組織人力部門合規標準
根據公司用工制度要求和總體發展戰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構建符合法律規定的市場化用工制度。
6.合格承包公司的資質
1.獨立法人,註冊資本符合要求,具有至少壹項經營資質和相應的搬運、機械維修、理貨服務、物業服務等行業資質。
七。安全環保部符合標準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合同、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