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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1,付雙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不可能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新招聘的員工很難約定試用期,直接招聘,不僅會增加試用期的費用,還容易帶來用工風險。

3.很難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離職,不必提前壹個月做離職報告,法律不會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是如此。如果用人單位和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離職,而且不承擔培訓費用。

4.保護商業秘密很難。每個企業或多或少都有商業秘密。不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通過勞動合同添加條款,也難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很難限制競爭。企業要限制勞動者競爭,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限制勞動者競爭是不可能的,采取其他方法也很難取得效果。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很大影響。

7.企業處理勞資糾紛很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企業。壹旦發生勞動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首先違反了法律。根據法律,它必須承擔許多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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