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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後該怎麽辦?

刑事案件根據罪名和管轄不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有權立案。故意殺人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貪汙賄賂案件由檢察院立案,職務侵占罪和輕傷案件由法院立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的案件都需要偵查。立案後將開始調查,包括收集證據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法院立案是自訴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觸犯刑法,直接起訴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和委托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四條,經過偵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參與偵查的公安機關。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發送人、舉報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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