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是仲裁機關制作的法律文書,記載了申訴人和被訴人自願達成協議的內容。仲裁庭的調解書和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可以執行。對方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申請強制公證的流程:
1.主合同雙方* * *同時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保證人接受強制執行的,應當申請公證並提供相關材料;
2.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通知書,詢問筆錄;
3.公證員幫助雙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文件;
4、公證處出具的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5.債務人壹旦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憑合同協議書和執行生效公證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明,並向本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強制公證需要雙方同時向公證處申請,最好找擔保人。雙方填寫申請表後,公證員會為雙方起草法律文書,並出具強制執行證明書。如果壹方違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