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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涉外收養的立法選擇

在中國,收養孩子自古就有,是壹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據不完全統計,每200戶家庭約有1名被收養兒童。因此,新中國成立後,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章中作了壹些調整收養關系的規定,以保障和規範收養行為。在中國收養制度的發展中,涉外收養也從無到有。進入21世紀,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的兒童每年都超過1萬人。2002年,有65,438+09,900起涉外收養經過公證,2004年,這壹數字接近20,000起。

1992收養法實施前,我國涉外收養壹般按照婚姻法、繼承法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長期處於涉外、涉僑、涉港澳臺收養無法律依據的狀態,難以適應日益增多的涉外收養形勢。因此,1991年,我國正式頒布了收養法,隨後又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為外國在華收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1998165438+10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1991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修改。

《收養法》的制定和修改雖然對涉外收養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並不是壹部全面系統的涉外收養立法。關於我國適用涉外收養法的立法選擇,可以從涉外收養的成立和涉外收養的效力兩個方面來分析。中國的國外收養大多是單向收養,即外國人從中國收養兒童。鑒於我國的涉外收養日益增多,為了保護我國的被收養兒童,我國理論界長期以來堅持:凡發生在我國的涉外收養關系,均應依照我國的規定辦理。?高校法學教材中的國際私法更明確:?在中國發生的涉外收養關系,依照中國法律辦理。?

但臺灣省也有部分學者主張涉外收養應適用收養人所在國或住所地法律。我國部分學者采取了折中的立場,這也體現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即?涉外收養的成立條件適用被收養人住所地法律,不得違反收養人住所地法律。收養的確立程序受收養地法律的管轄?。1991收養法第20條和1998修訂收養法第21條明確規定:?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1993 165438+10月10民政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收養子女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不得違反收養人居住國的法律。?

可見,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兒童,應當適用中國法律,並兼顧收養人居住地的國家法律。1999民政部5月25日頒布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三條更詳細地規定: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收養法律和收養人所在國有關收養法律;收養人所在國法律規定與中國法律規定不壹致而產生的問題,由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這樣,根據我國現行的收養法律法規,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兒童時,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同時還必須考慮到收養人所在國的法律。

總之,有必要從我國收養法的司法實踐出發,比較各國涉外收養的立法和實踐,為我國民法典涉外收養的法律構建提供建設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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