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托魯斯肯定了城市國家法的域外效力及其對不在城市國家的居民的適用性。在此基礎上,他還提出了許多重要的具體沖突規則,如: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屬人法;法律行為的方式取決於行為地的法律;合同的成立,按照地點支配原則,適用合同訂立地的法律;物權所在地法;遺囑的成立取決於遺囑訂立地的法律;無遺囑繼承以遺產所在地法律為準;程序問題受法院地法管轄。
巴托魯斯建立在法律區分論基礎上的沖突理論和方法並沒有完全擺脫註釋學派的影響,他借助法律的語法結構來劃分“物質法”和“人法”是牽強的。比如“長子繼承不動產”和“不動產由長子繼承”的含義是壹樣的,但在那些說前者是具有域外效力的屬人法,而後者是沒有域外效力的實體法的學者看來,這顯然是不科學的。
然而,作為國際私法理論的最早形式,意大利法區分理論糾正了絕對屬地主義的弊端,首次從雙邊的角度考慮法律的適用。這壹理論不僅試圖回答為什麽要適用外國法律的問題,而且試圖總結出壹些普遍適用的原則,對國際私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同時,該理論也有利於當時對外貿易的發展,適應了當時意大利城邦間民商交往的需要,促進了萌芽中的資本主義因素的生長,因而具有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