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禁止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壹)非法攔截列車,阻礙鐵路運輸的;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和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或者遺棄障礙物;
(4)撞火車;
(五)擅自在鐵路線路上移動機車、車輛,或者擅自打開列車車門、違章操作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沒有道口、人行通道的情況下通過鐵路線;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或者在沒有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內;
(九)擅自開啟或關閉列車貨車車廂的閥門和蓋板,或破壞密封狀態;
(十)擅自打開列車內集裝箱的門,破壞箱、閥、蓋或密封狀態;
(十壹)擅自松開、拆卸、移動列車內的貨物;
(十二)鉆探、剝離和跳躍;
(十三)從列車上拋擲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吸煙;
(十五)強行登車或者以拒絕下車為手段劫持列車的;
(十六)影響、堵塞、占用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第壹百零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