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還清了所有貸款,按時交了保險金。為什麽不退我押金?”近日,段先生撥打市民熱線12345反映了自己最近的煩惱。據悉,2013年,段先生在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京華大道某4S店購買了壹輛私家車。當時他交了三年的分期付款,4S店的工作人員幫他買車,讓他交500元定金。“他們沒有具體說明押金是多少。他們只說分期付款,要求三年內到指定的保險公司交車險。”段先生說。
現在貸款已經還清,他去退押金的時候,收到了4S店工作人員的回復,要求更換保險公司給車投保,“自己續保,不退押金”。
隨後記者聯系了4S店的壹名工作人員進行咨詢。據悉,這500元押金叫做續費。按照公司規定,每個貸款買車的消費者都必須交錢。這主要是基於降低銀行還款風險的考慮。壹般4S的店鋪都有合作的保險公司,他們會要求貸款買車的消費者購買四大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如果消費者自行選擇保險公司或險種,如果貸款車輛嚴重受損或丟失,車主因未購買全部保險而喪失還款能力,則提供貸款的銀行將承擔上述風險。繳納續保保證金只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去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指定的保險。“無論貸款是否還清,這裏都不會續貸,續貸押金也不會退還。”工作人員解釋說,這也是公司規定。
記者了解到,車貸交續保押金並非個例。業內人士表示,除了在貸款期間規避風險,另壹方面是賺取保險公司的返點。
山東信達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國華認為,購買保險應遵循自願原則,經銷商以抵押代理的名義收取續保保證金,首先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其次,主張存貸款續貸是為了防控貸款風險,沒有法律依據。銀行認為抵押車輛有毀損、滅失風險的,可以要求車主支付保險、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者提前還貸。換句話說,即使收取押金是為了防控風險,但消費者還清車貸後,車輛不再需要作為抵押物,4S店也沒有理由不退還押金。據了解,對於段先生的情況,市消協已經介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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