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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院士第壹案二審判決中主犯和從犯的法律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1949以來第壹位被判刑的院士李寧,在壹審法院認定其及其助手貪汙科研經費34654.38+萬元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二審期間,李寧認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65438、2020年2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與共同被告人章雷受賄壹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二審維持松原中院(2015)第15號刑事判決書第壹項對被告人李寧犯貪汙罪的定罪及第二、三項判決,撤銷判決中對李寧的量刑部分,以貪汙罪判處上訴人李寧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擔任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管理多項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經費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章雷采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費等手段,* * *貪汙項目科研經費3465438+萬元,其中貪汙課題組其他成員名下科研經費2092萬元。上述資金均由李寧、章雷轉入李寧個人控制賬戶,用於投資李寧等多家公司。

原審判決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章雷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壹審法院判決:1。被告人李寧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2.被告人章雷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扣押的款項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後,李寧提出上訴。

吉林高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李寧自願認罪認罰,提交了認罪悔罪書,並在其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承諾書。

二審庭審中,李寧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他請求二審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從輕處罰,願意接受法院的處罰。

根據李寧認罪態度,檢察院提出二審量刑建議。

休庭後,合議庭進行了認真鑒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寧、被告人章雷犯貪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李寧在二審期間有認罪悔罪表現,對上訴人李寧的量刑應予改判。根據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二審中,上訴人李寧的近親屬參加了庭審,同時邀請了部分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部分媒體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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