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有效性可以根據以下標準確認:
(1)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壹致;
(3)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判斷空白合同的效力
合同當事人具有合法資格,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訂立合同。法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全權代表法人單位訂立合同。簽訂合同時,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其他組織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對被代理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理論上,確定代理人是否有資格簽訂合同的唯壹依據是授權委托書,但實際操作中,我們註重能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文件,如介紹信、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但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壹種關系,起到壹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它是人們交流的媒介,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征和內容,很容易被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