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法》第六十壹條,法律壹般由部分、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匯編、章、節是法規的分類。所以在運用法律的時候,只需要參考文章的條、款、項、目,而不需要指出文章所在的部分、章、節。因此,理解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的含義,並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運用,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大有裨益。
比如《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實施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以上是壹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它是壹個模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如果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法律依據:
立法法
第六十壹條壹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匯編、章、節是法規的分類。所以在運用法律的時候,只需要參考文章的條、款、項、目,而不需要指出文章所在的部分、章、節。因此,理解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的含義,並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運用,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