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理論認為,懸賞廣告的性質本質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而非合同,廣告主有義務單方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而不需要完成特定行為的人作出有效承諾。理由如下:第壹,根據單方法律行為理論,只要廣告主發出懸賞廣告,無需他人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廣告主應當受廣告約束。行為人不知道廣告主發布了懸賞廣告並完成了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仍可以取得向廣告主請求賠償的權利,廣告主不得以不知道廣告內容為由拒絕支付賠償。廣告主應當受廣告約束,懸賞廣告壹經發出,不得隨意撤回。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成廣告中規定的行為後,也可以享有向廣告主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凡是完成了廣告中規定的行為,都將是事實行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為,這樣行為人只要完成了廣告中規定的行為,就有權主張賠償,而不需要準確認定在什麽情況下是有效的承諾以及承諾的時間,這樣可以大大減輕行為人索賠時的舉證責任。第四,單方法律行為理論的采用,可以避免行為人同時履行的抗辯權,避免因對方不履行給付而拒絕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弊端。
契約本質論
該理論認為懸賞廣告的本質是契約,即合同的性質。懸賞廣告是廣告商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要約。只要有人完成了規定的行為,就構成了承諾,雙方形成了合同。完成廣告行為的人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廣告主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賠償的義務。這壹理論已經成為理論界的普遍理論,並被應用到實際操作中。
單方法律行為理論的壹大弊端是,廣告主只要發出懸賞廣告,就必須受到廣告的約束。即使在行為人完成懸賞之前,廣告人也不得隨意撤銷,這就限制了廣告人基於實際需要變更意思表示的權利。根據合同的性質,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在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之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撤銷要約。壹旦行為人完成了規定的行為,就構成了承諾,形成了合同關系,受雙方達成的協議的約束。變更廣告內容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和平衡雙方利益。
懸賞廣告是壹種實踐合同,承諾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中要求的行為,即懸賞廣告中規定的所有行為都被認為是有效的承諾,該行為被視為承諾的標準。基於此,學者們擔心的“不知道懸賞廣告的行為人將無法承諾”和“難以證明承諾”的問題並不存在。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完成的行為,我們可以通過立法技術來解決。立法只需要規定,只要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壹定辨認能力的人完成的行為,就有資格成為懸賞廣告行為人。並且雖然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合同,但行為人不同時享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有效成立,懸賞廣告發出後,行為人完成廣告中規定的行為後,合同才能成立。此時合同的承諾和履行是同時完成的,承諾和履行是壹個行為,無需擔心抗辯權的同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