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最低比例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5%,繳費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原則上不高於12%,總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壹年度月平均稅收收入計算。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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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