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輕傷屬於比較嚴重的情形,從量刑情節上看,比二級輕微傷更重。第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層面沒有區分輕傷與輕微傷的量刑標準。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沒有區分輕傷和輕微傷,也沒有確立不同的賠償標準。但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規定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並沒有將輕傷區分為輕微傷和輕傷,也沒有規定不同的量刑標準。原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沒有將重傷分為重傷和重傷,輕傷分為輕傷和輕微傷。新的人身傷害程度鑒定標準對重傷和輕傷做了進壹步細化的區分,主要目的是加強人身傷害鑒定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比如法醫鑒定中處理損傷關系時就有這樣的細節差異。我們可以妥善處理壹些在舊的鑒定標準下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果該損傷與以前的損傷/疾病具有相同的作用,即兩種作用相當,則應根據本標準的相應規定適當降低損傷程度,即如果等級為重傷壹級和重傷二級, 可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輕傷壹級或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壹級和輕傷二級的,認定為輕傷。 二、綜合量刑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指故意致人輕傷的量刑標準。(壹)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傷或者理解為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害程度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傷害介於輕微和嚴重之間,基準處罰是壹年監禁;傷害接近重傷(理解為輕傷)的,基準刑為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輕傷二級、壹級量刑標準請參考!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