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通過權是指船舶在不妨礙其水域的和平利用的前提下,在沿海國水域無害通過的權利。過境通行權是指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航行、飛越或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無害通過權是沿海國在不影響其水域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允許其他國家的船舶以無害的方式通過其水域的權利。過境通行權是各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無害通過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壹.無害通過權
無害通過權是沿海國在不影響其水域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允許其他國家的船舶以無害的方式通過其水域的權利。無害通過權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家水域制度的壹項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航行自由”制度。目前,這壹原則已在各國法律中得到確認,在國際上被普遍視為習慣國際法的壹項規則。
第二,過境通行權
過境通行權是指各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無害通過專屬經濟區的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家對專屬經濟區沒有領土主權,但對專屬經濟區享有專屬權利。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進行與此相關的其他合法活動的權利。
總而言之:
無害通過權和過境通行權都是國際法公認的關於國家水系的權利,但在適用範圍和權利內容上存在差異。無害通過權適用於壹般的國家水域,包括領海和公海,而過境通過權適用於專屬經濟區。此外,無害通過權主要涉及船舶的航行自由,過境通行權包括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以及進行與此相關的其他合法活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10、12和13條。其中,第八條規定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利益,第十條規定了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進行與其有關的其他合法活動的權利,第十二條規定了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第十三條規定了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