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殘疾人證:1。申請:申請人須持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三張身份證照片,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2.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受理審查;3.評估:指定機構將對申請人的殘疾情況進行評估。4.初審發證: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5.市殘疾人聯合會對申請人的辦證申請、殘疾人聯合會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和殘疾人聯合會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退回;符合程序要求的應予以批準。殘疾人證是確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法律文件。是享受優惠政策、配套法規、維護合法權益的基礎,也是制定工作規劃、發展殘疾人事業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 *殘疾人證發放程序。(1)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出示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張,如實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申請智力和精神殘疾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證,必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網上申請。(二)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確認,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3)評定:由指定機構對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根據殘疾標準對殘疾類別和等級做出明確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四)審批:縣級殘聯對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查,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並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在批準機關壹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人像上加蓋印章。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口基礎數據庫。鑒定結論不符合傷殘標準的,不予辦理。(五)發放和存檔:縣級殘聯向申請人發放殘疾人證,並將申請表、測評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