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有過錯,另壹方沒有過錯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事故責任;
2.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3.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車輛應當讓右側車輛優先通行,未讓行的車輛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
4.機動車直行通過路口時,應當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優先通行,違反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
1.行駛方向:是否有車輛逆行或不按規定行駛;
2.行駛速度:是否存在超速行駛;
3.道路標誌、標線:是否存在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指示的車輛;
4.交通規則:是否存在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比如不讓直行車輛先行;
5.右側通行:在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是否遵守右側通行原則;
6.觀察避讓:是否有減速觀察避讓;
7.車況:車輛是否存在導致事故的技術故障;
8.駕駛員狀況:駕駛員是否有疲勞駕駛、酒駕等違法行為;
9.環境因素:事故發生時的天氣、光線、道路狀況是否影響了行車安全;
10.事故處理:事故發生後,雙方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現場保護和報警處理。
總結壹下,十字路口無信號燈碰撞的責任判定原則是:壹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雙方均有過錯;沒有交通信號的,讓右側車輛優先通行,未讓行的車輛負全責或主要責任;機動車直行的,由右側車輛先行,違反者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