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都可能有傳喚。
被傳喚的條件:
1.妳成了潛在的犯罪嫌疑人,觸犯了相關法律;
2.作為案件知情人,需要和妳核對信息。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
補充說明:傳喚是司法機關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時間到案接受訊問的法律措施。適用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要求其到案接受訊問。傳喚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特定人員,比如證人。傳喚不直接使用強制力,而是指示被傳喚人自行出庭。
需要註意的是,傳票雖然沒有直接的強制效力,但它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出庭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壹義務就會被強制,所以它具有間接的強制效力。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對於在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的違法嫌疑人和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