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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0條的司法解釋

壹、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司法解釋主要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抵扣稅務發票罪。本罪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為他人虛開發票,為自己虛開發票,為他人虛開發票,或者介紹他人虛開發票,虛開的稅額達到犯罪水平的犯罪。壹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與處罰

(1)基本條款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其中虛開稅款數額65438+萬元以上,屬於“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情節嚴重”: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稅5萬余元;

2.其他嚴重情節。

(三)虛開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稅30余萬元;

2.虛開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四)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654.38+0萬元以上,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和騙取稅款的犯罪分子,應當以虛開的稅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在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前,應當先追繳稅款和稅務機關騙取的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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