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
婚姻是否無效;婚姻關系是否被撤銷;申請婚姻關系無效的主體;事實婚姻的認定和解除;關於同居關系的認定和解除的規定,詳見《法律指引》相關部分。
關於是否判決離婚,重要的是考慮和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離婚的情節;夫妻的婚姻基礎是什麽,雙方關系是否徹底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決定離婚,能否合理安排子女撫養等問題。
2.財產分割。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範圍有異議的,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分開處理離婚案件或者中止審理,先對財產進行分析。同壹財產範圍確定後,應把握其來源和性質,本著保護婦女權益和保護無過錯方並重的原則,確認其歸屬和分割方案。不動產、動產、債權、股權等財產的認定和劃分,詳見《指引》相關部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壹方還是同壹債務,主要看兩個方面:對外,看夫妻債務產生的方式;對內,要看債務的目的,夫妻雙方是否對債務的承擔方式有約定。對於夫妻* * *共同債務問題,現行立法在法律制度的構建上較為簡單和原則。既要防止夫妻雙方利用離婚逃避債務,也要防止離婚壹方編造* * *共同債務。在信用體系還不完善的今天,仍然需要依靠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經驗規則對不同案件做出判決。
3.兒童撫養費。
法院在離婚糾紛中確定子女撫養問題,壹般以子女權益、身心健康和實際需要為重點,考慮子女年齡、教育和醫療,尊重子女意願;考慮夫妻雙方的身心狀況;以及直接支持方能否配合對方行使探視權。
4.損害賠償。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有以下三個規則:(1)必須附在離婚訴訟中,不允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損害賠償;(2)雙方都有過錯導致離婚的,任何壹方都不賠償;(3)不允許離婚的,對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5.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時,原告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法院受理案件後,以公告方式送達相關文書後,可以申請缺席審判。至於離婚與否的判斷,還是需要結合被告下落的原因和時間,婚姻關系是否破裂來判斷。但如果判決離婚,由於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壹般不處理夫妻同壹財產問題。原告的相關財產權益並沒有因此而喪失,可以通過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