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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其中

法律主觀性: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有三類: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對外行政職能,被明確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某壹領域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工商所、稅務所、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享有壹定的行政處罰權,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和數額的限度的,行政處罰無效。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個體工商戶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3.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比如,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反治安管理的裁決。相關法律知識:什麽是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所稱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綜上所述,有權實施嚴厲處罰的機關都是某壹領域的專門機關,擁有國家賦予的特殊權利。公民對接受處罰有疑問時,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如果發現任何當局違反了規定,他們可以咨詢訴訟。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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