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支持的設備和設施(包括網絡)組成的,按照壹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存儲、傳輸和檢索的人機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已經廣泛建立在國家事務管理、國防、經濟建設和尖端科技領域,特別是民航、電力、鐵路、銀行或其他經濟管理、政府辦公、軍事指揮控制、科學研究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客觀地說,本罪說明行為人違反了國家規定,侵入了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本罪的主體往往具有相當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熟練的計算機操作技能,有的是計算機程序員,有的是計算機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會導致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構成本罪。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的準確表述應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也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之壹。當然,在判斷是否構成本罪時,還是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如果不符合要求,自然不構成本罪,那麽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入侵、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是用於入侵、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