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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弱勢群體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妳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妳經濟補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在職業生涯中,人們或多或少都會遇到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問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有幾個原因:公司領導和管理者不夠,心胸狹窄;公司管理混亂;公司經營出現問題,資金鏈緊張。不管對方出於什麽目的辭退員工,作為勞動者,我們都應該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辭退分為轉正後辭退和試用期辭退。我們來具體分析壹下:

第壹,轉正後辭退工人。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雇主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員。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三部分組成:

(1)勞動者應在其受雇期間的當月獲得報酬;

(二)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的代通知金,其標準為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上月工資;

③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試用期內解雇工人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勞動者,勞動者未違反勞動法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不可用。

此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未經單位法人簽字和單位公章,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從勞動合同簽訂後的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沒有公章和簽字,不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提供相關資料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

除了以上,關於試用期的辭退,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那就是最好的結果。如果雙方協商不同意,工人可以采取法律保護,禮隨兵從。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做壹個講道理有見識的現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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