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謙虛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這意味著,只有在規範絕對必要的情況下,立法機關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以取代懲罰。
2.刑法謙抑性主要發生在刑罰無效,可以用其他方法替代,沒有益處的情況下。
3.刑法謙抑性主要發生在立法過程中。
二、壹般來說,在下列情況下沒有必要設立刑事立法:
1,刑罰無效力:即如果壹個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仍然不能達到預防和控制該犯罪行為的效果,那麽立法就不可行。
2.它可以由其他方法取代:如果壹項刑法規範的禁止內容可以通過民事、商業、經濟或其他行政制裁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止,那麽刑事立法就沒有必要。把群眾的違法行為定為犯罪是不可取的。
3.沒有好處。指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消耗大於其收入。
擴展數據:
法律中的謙抑性解讀;
1,謙抑性原則主要出現在刑事立法中。
在立法過程中,當其刑事立法與民商立法或經濟行政立法“等同”時,確實存在“適度”的立法選擇。
2.但在司法和執法中,如果壹個行為因其危害嚴重,不僅違反了相關民商事或經濟法規範,還違反了刑法規範,司法機關就不能“謙虛”地不適用刑法,而只適用民商事或經濟法。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明確當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不同的部門法時,在司法適用中應首選“重法輕法”原則而非“謙抑”原則;當同時違反的兩部部門法包含刑法規範時,刑法自然優於其他部門法的適用。
3.應該指出的是,這種說法並沒有籠統地否認謙遜原則也可以適用於刑事司法程序。但是,在司法過程中,這壹過程只體現在適用《刑法》這壹同壹部門法的過程中。
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司法機關應適度減少不必要的罪名認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傾向。
顯然,這種處理方式與行為已觸犯刑法,但不適用刑法而適度適用行政法的“減損”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遵守法律、起訴違法者、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行事的表現;後者,只處理犯罪行為的司法和執法法,確實是失職。
百度百科-謙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