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
贍養義務包括很多方面,既有經濟上的,也有身體上的,還有精神上的。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沒有能力支撐,只有沒有責任的人。所以不能說自己經濟實力不足,也不能說自己體弱多病,更不能說自己沒時間照顧老人。
第二,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父母老了,子女要盡到經濟贍養、生活照顧、精神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三、在審理贍養糾紛時,應綜合考慮被贍養人的身體狀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能否正常工作等因素。特別是在多個被贍養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他們不同的經濟狀況,判令他們承擔不同數額的贍養費。
第四,很多子女對老人的贍養請求提出各種理由,但拒絕的理由大多沒有法律依據。比如,有的孩子以父母收入夠,享受醫保為由,不交撫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後長期不與父母壹方生活為由,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在壹些子女眾多的家庭中,因為經濟條件的差異,或者因為老人處置財產偏心,相互推諉。這些原因很難被認可。
5.本案中,法院認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項雖身體受傷,但女兒正在接受大學教育,沒有經濟來源,無力支付贍養費。
故法院未支持項的訴訟請求,該案遂了結。
內容提要:中華民族具有尊老、扶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贍養老人不僅是子女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包括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慰藉,不僅僅是壹個“給錢辦事”的問題。
作為子女,多和父母溝通,常回家看看,多陪陪,多照顧父母,讓老人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