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後繼續繳費的,必須按規定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補足中斷期間的全部欠款。
2.逾期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逾期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被保險人在60天(含60天)內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並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3、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月份開始,三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醫療保險待遇暫停180天以上並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計算,6個月後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斷後未繳費的,視為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4、重新參保24個月內,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為我市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待遇的50%。
醫保中斷後如何賠付;
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終止勞動關系(含醫療保險)的,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不含3個月)(每月20日前)攜帶以下材料,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並繳納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以便繼續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1,本人身份證;
2.員工養老保險手冊;
3.醫療保險證和卡。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