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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信詐騙司法解釋2。

法律分析: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懲不貸,特別是要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堅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寬嚴相濟,確保良好的社會效果。要有效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必須切斷其幫助鏈,實施全方位、全鏈條、無死角打擊,這是我們壹直堅持的原則。明確了非法買賣“兩證”罪適用的具體法律標準。進壹步完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相關犯罪的管轄規定。進壹步提高辦案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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