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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使用年限規定

網約車使用年限規定網約車沒有報廢年限,但網約車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時強制報廢。當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但使用年限達到八年時,退出網約車業務。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停止運營8年後,使用性質應變更為網絡出租,且沒有強制報廢期限。

車主可以退出網約車業務,將車輛作為私家車使用。但如果年檢時車輛行駛超過60萬公裏,就需要報廢。機動車報廢,不報廢會影響駕駛證換發和年審。而且車主駕駛報廢車上路,如果被交警發現會受到嚴厲處罰。如果報廢車輛意外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要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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