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妳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出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協議離婚的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就離婚達成協議,即夫妻雙方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2.就子女撫養達成協議,即夫妻雙方就哪壹方直接撫養子女,另壹方支付多少子女撫養費及相關探視等達成協議。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可以省略;
3.夫妻雙方已就同壹財產的處置達成協議。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同壹財產的範圍和如何分割不能達成壹致,民政局就不能協議辦理離婚手續,或者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冷靜期是必要的。夫妻選擇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協議離婚,壹種是起訴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必須經歷的壹個環節。壹般冷靜期在壹個月左右。冷靜期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